關于對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進行調整的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05-06 09:17 點擊量:1
XXDR—2017—00006
湘鄉政通〔2017〕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對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進行調整的通告
為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環保部、農業部2016年頒布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現將我市畜禽規模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作如下調整:
一、禁養區:在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規模養殖場,現有畜禽規模養殖場逐步退出。下列區域為禁養區:
1.水府廟水庫庫岸、漣水河主干流兩岸距離安全水位警戒線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3.居民(村民)集居區、學校、醫院等人口集中區域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區域、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等周邊5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限養區:嚴格控制限養區畜禽養殖場數量和規模,新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達到環保要求,滿足動物防疫條件。現有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逐步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責令關閉。下列區域為限養區:
1.城市規劃區、鄉鎮規劃區除禁養區以外的區域;
2.水府廟水庫庫岸、漣水河主干流兩岸距離安全水位警戒線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4.居民(村民)集居區、學校、醫院等人口密集區域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風景區、公園、名人故居區域、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等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三、適養區: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為適養區。在適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必須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滿足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和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鄉市畜禽規模養殖區域布局若干規定〉的通知》(湘鄉政發﹝2016﹞5號)同時廢止。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