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9-09-30 10:14 點擊量:1
XXDR—2019—00003
湘鄉政通〔2019〕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進一步明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1〕37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明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簡稱禁燃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類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區范圍
城市建成區的核心區域和經開區管委會部分區域。
具體范圍為:北面以滬昆高速潭邵段(湘鄉段)為界;西面界線以北起湘壺路以西500米與滬昆高速交叉點為起點,至湘黔鐵路沿紅星路至漣濱北路,東連東山大橋至漣濱南路,拐入江景名苑西側小路至湘青線,東至東山南路,往南至韶山灌渠,南面以韶山灌渠北邊線為界;東面以文萃路延長線與韶山灌渠交匯點為起點,經文萃路至漣濱南路往西至二大橋,經漣濱北路及其延長線(沿漣水河北岸)至034縣道與湘黔鐵路交叉口,沿湘黔鐵路往東至大將路,沿大將路往北至滬昆高速交界點止。
三、禁燃區管理
(一)禁燃區禁止審批、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現有高污染燃燒設施,須在2020年4月30日前實施清潔能源替代或淘汰。
(二)高污染燃料設施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前,有關企業必須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限值,杜絕發生廢氣影響環境和擾民現象。
(三)凡在禁燃區,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擴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以及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市發展改革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鄉分局等部門依法查處。
四、本通告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和控制區有關事項的通告》(湘鄉政通〔2014〕4號)、《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開展高污染燃料及其燃用設施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5〕33號)同時廢止。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