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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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9—01010
湘鄉政辦發〔2019〕20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
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11日
湘鄉市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2011年)、《湖南省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號,2019年),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對1年內違法運輸超限超載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吊銷其從業資格證或責令其停止從事營運性運輸。
二、未按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配置符合標準貨運計量和監控設備,并未與市治超信息平臺聯網的貨運源頭企業,停業整頓。
三、為“三無”(無號牌、行駛證、營運證)及擅自改(拼)裝貨車裝載配載貨物的貨運裝載場(站),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罰款。
四、取得車輛營運證后擅自改裝的貨運車輛所有人,責令其自行恢復原狀,并處2萬元罰款。
五、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的車輛維修企業,處3萬元罰款。
六、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的貨物源頭企業,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七、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聘用無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失效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從事貨物運輸,使用擅自改(拼)裝貨運車輛,指使、強令駕駛人超限超載運輸的貨物運輸經營者,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八、1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超過30%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九、治超執法人員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利益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依法移送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十、鄉鎮(街道)、市治超成員單位不認真履行職責,沒有有效控制貨運源頭“雙超”(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嚴格追究單位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