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7-1206032
主題詞:綜合政務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7〕75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7-12-28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7—01041
失效日期:2022-12-2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12-28 08:30 點擊量:1
XXDR—2017—01041
湘鄉政辦發〔2017〕7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
監管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向縱深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17〕95號)等精神,結合湘鄉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把握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求,著力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加快構建政府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分工協作、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綜合監管體系,不斷提升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努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明確監管主體
承擔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實施相對集中許可的部門(單位)另從規定。
三、落實監管內容
(一)加強對已取消和調整、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
1.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審批后仍需監管的事項,主要對原行政相對人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標準的情況、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是否存在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信用建設、收費行為、信息公開等情況進行監管。
2.下放、委托管理含實施相對集中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承接機關(受委托行政機關)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項的目錄編制和實施行政審批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時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等情況進行監督。委托機關要按照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監管,并對承接機關(受委托行政機關)加強內部監督。承接機關(受委托行政機關)要根據委托權限依法加強對受委托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實施相對集中許可的事項另從規定。
3.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要對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提供產品或服務質量等情況,以及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是否符合審批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范圍、方式等進行監管;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行政審批,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為依法處置并追究責任;對涉審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收費標準及資格資質進行監管。
(二)加強對已取消和調整、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監管
1.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結合簡政放權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建立并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對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各地各部門自行設立的項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的事項,不得交由申請人辦理;能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的,行政審批時不得設置前置條件。未被納入目錄的中介服務事項,行政審批機關不得設置中介服務事項,不得增加或變相增加申請人的義務。
2.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動態調整機制。在清理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的基礎上,對因法律法規規章修訂等原因需要調整中介服務事項的設定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或在簡政放權、權力下放過程中,因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等原因導致對應中介服務事項發生變化的,要按照中介服務事項動態調整機制予以變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3.切實加強對行政審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的監管。重點是監管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產品的質量、服務的效率、收費行為、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情況,通過各種法定手段,促使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活動,全面提高服務質量。
(三)加強投資項目建設運行監管
圍繞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環境保護、產業布局等重點領域,切實加強市投資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對投資項目前期、建設和運行全過程的協同監管。
1.項目前期審批。由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統籌協調各審批部門開展投資建設項目并聯審批,落實項目審批限時辦結制度,實現部門間審批信息共享,確保項目開工前完成各種審批手續。
2.項目開工前審查。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審批協調機構牽頭,組織市發改、城鄉規劃、地震、人防、城管執法、衛生計生、消防、交警、氣象、林業、水利等部門對項目施工圖進行聯合審查。
3.項目建設現場監管。由市發改、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人防、城管執法、環保、安監、消防等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建設過程監管制度,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現場檢查方式,加強對項目建設安全、質量、環保設施等的監管,確保項目建設符合規定要求。
4.項目竣工驗收。對具備條件的項目,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驗收;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查驗,限時出具驗收和整改意見;對環保、消防、職業衛生等需要試運行后出具驗收意見的,由相關部門加強試運行期間的檢查和檢測,確保項目建成符合行業規范和標準。
5.項目投產運行督查。落實事后監管制度,采取常態化巡查和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確保項目投產后規范運行。
四、強化監管措施
(一)加強行政監管
1.堅持日常檢查。完善常態化監管機制,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檢查、定期抽驗、網絡核查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方式,依法核查審批后行政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情況,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等情況,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政務服務網上平臺,實時動態監管,實現“制度+技術”的有效監管。
2.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面建立“一單兩庫一細則”,不斷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在2017年底之前實現市場監管執法全覆蓋,并探索在其他行政執法領域同步推行。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全部納入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監管對象一律列入抽查對象庫。推進跨部門多領域聯合抽查,公平公正、科學合理確定年度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投訴舉報多、安全隱患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所有隨機抽查結果和處理結果均應依法記于市場主體名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3.加強風險監測防范。加強對市場行為的風險監測分析,建立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體系、風險監測預警制度、風險管理防控聯動機制。完善區域產品質量和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制度,依據風險監測程序,加強對發生事故機率高、損失重大的環節和領域的監管,防范區域性、行業性和系統性風險。廣泛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增強檢測和預判能力,經常性研判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主動發現違法違規線索,開展跟蹤檢查和專項整治。
4.強化信用監管。強化信用監管的基礎性作用,加快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市場監管信息交換共享制度和機制,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應用,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加快推進政府部門間行政審批及監管信息的互聯互通、有效對接,實現市場監管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共享,實現市場監管信息全量歸集。探索實行行政審批申請人承諾制度,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承諾將具備相應條件、滿足相應標準,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承諾書向社會公開,相關的監督檢查情況放在承諾書后,作為信用記錄一并納入誠信體系。積極推進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和查處力度,真正做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5.嚴格行政執法。根據行政審批事項的取消、下放、調整情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及時厘清相關事項監管職責,同步明確加強后續監管的對應措施,法律法規有具體明確的,嚴格依法執行,法律法規未明確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好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出現監管真空。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強化制度建設,優化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處罰決定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公開執法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提高相關利害關系人知情率,增強執法威懾力。從嚴懲處違法違規行為,探索推行按日計罰、巨額懲罰性賠償,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依法大幅度提高賠償倍數,讓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敢以身試法。對違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等方面強制性標準和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以及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堅決依法查處。
(二)推動行業自律
1.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企業相關信息,提高企業經營活動的透明度。合理細化并及時公開企業有關從業條件,加強企業設立起步前端的服務和管理,引導企業規范經營行為并承擔社會責任,促進企業合法經營。
2.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治自律作用。結合行業組織改革,加強行業組織行業自治功能,鼓勵參與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行業主體行為、維護行業秩序的重要作用。
3.利用市場專業化組織的監督效能。充分利用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第三方技術手段和評級評價等第三方平臺,為監管執法提供技術和數據支撐。鼓勵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發揮其所具有的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能,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相關領域的監督。
(三)促進社會共治
1.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充分利用網內網外、線上線下各類平臺,及時公布行政機關職能和權力調整情況,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項外,全面公開行政審批事項、辦事流程、辦理進度、辦理結果等信息,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為新聞媒體、行業組織、利益相關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對政府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創造條件。
2.拓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渠道與方式。完善公眾投訴受理和督辦機制,升級互動式監管信息反饋平臺,鼓勵社會公眾通過互聯網、舉報電話、投訴信箱等渠道反映問題,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置社會公眾的投訴,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對違法活動的監督管理,形成監管合力。
3.充分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發揮消費者組織調處消費糾紛的作用,提升維權成效。落實領導干部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健全信訪舉報工作機制。強化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懾違法犯罪行為,提高公眾認知和防范能力。
五、完善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單位要深刻認識加強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意義和責任,切實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加快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健全上下協同的監管體系。各職能部門是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從事日常監管的工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下放調整后,各部門要切實增強主動監管意識,逐項提出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列入責任清單,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二)完善監管機制。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推動監管重心下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監管執法體制。強化部門聯動,建立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優勢互補、分工協作、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加強基層執法能力建設,按照市場監管執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動人財物等資源向基層傾斜。強化執法監督,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事中事后監督。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實現違法犯罪案件信息互聯互通。
(三)強化監督問責。嚴格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不得開展審批,嚴控新增審批事項,嚴肅查處違規審批、變相審批等行為。將行政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納入對行政機關的績效考核,綜合運用函詢、約談、督辦、通報、監察、審計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以罰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強制性標準嚴格監管執法造成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市場監管部門沒有及時發現、制止而引發系統性風險的,以及長期不能制止而引發區域性風險的,依法依規追究監管部門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因過錯導致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安全等領域事故的,倒查追責,做到有案必查,有錯必究,有責必追。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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