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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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7-01031
湘鄉政辦發〔2017〕5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 施 意 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相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為切實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工作規程〉的通知》(民發〔2014〕132號)、《民政部 公安部關于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民發〔2015〕158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潭政辦發〔2017〕67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認真按照中央、省、湘潭市部署要求,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方面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但受人口流動加速、貧富差距加大、家庭問題凸顯等社會因素影響,未成年人流浪現象仍然存在,其中部分未成年人被操縱、脅迫、誘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妨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不斷改進救助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保護水平,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健全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加快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堅決杜絕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權益保護優先原則。加強對家庭監護的指導和監督,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未成年人的不同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等特點實施分類救助,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和受教育權。
2.堅持源頭預防和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負總責,要加強對本轄區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源頭治理,成立由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聯動的救助保護網絡體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
3.堅持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并重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強化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加大技能培訓力度,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
4.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的原則。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完善救助政策,加強各方協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社會公益團體的作用,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健全街頭主動救助工作聯動機制。民政、公安、城管執法、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街頭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建立民政、公安、城管執法、衛生計生等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橫向聯動機制和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各級配合的縱向聯動機制。
(二)嚴厲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罪犯,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檢材,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要加強接處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蹤被拐報警的,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認真核查甄別,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要強化立案工作,實行未成年人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建立跨部門、跨警種、跨地區打擊拐賣犯罪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
(三)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工作。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依法承擔流浪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責任,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協助司法部門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沾染不良習氣的,要通過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為偏差;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衛生計生、殘聯等部門要指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
(四)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回歸家庭。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交通運輸部門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通知返鄉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救助保護和幫扶工作。流出地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托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復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要按戶籍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于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門要將其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對于無人照顧的羈押人員的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送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
(五)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預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做好源頭預防是解決未成年人流浪問題的治本之策。家庭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要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高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學校是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陣地,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根據學生特點和需要,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學生掌握就業技能,實現穩定就業;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進行重點教育幫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信息通報制度,指導學校做好勸學、返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幫助工作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教育總體安排;充分發揮志愿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其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
四、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市人民政府成立湘鄉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湘鄉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由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實現救助網絡全覆蓋。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政府目標管理,抓緊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制度,健全落實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安置和源頭預防等相關規定,規范救助保護工作行為,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落實部門責任。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職責,加強組織協調,積極主動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范疇,加大投入,建立規范救助場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對救助保護機構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教育部門要指導支持救助保護機構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做好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在校學生的幫教工作。衛生計生等部門要根據需要確定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作為流浪未成年人病患救治定點醫療機構,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精神病人、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不得拒收和遺棄。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操縱未成年人乞討、拐賣拐騙未成年人等犯罪行為,根據需要在救助保護機構內設立警務室或派駐民警,協助做好管理工作。司法部門要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提供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財政部門要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救治資金保障工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在確保中央和省財政給予的專項補助及時、足額撥付到位的前提下,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專項資金。其他相關部門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履行部門職責。
(三)加強救助保護能力建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不斷完善救助保護設施,配備專用救助車輛,保障工作需要。要加強救助保護機構工作隊伍建設,合理配備人員編制,對專業性強的崗位可實行聘請社工購買服務方式,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
(四)建立情況通報制度。市、鄉鎮(街道)兩級民政部門要加強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定期通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履職履責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落實情況,建立掛牌督辦和警示制度。
(五)建立責任追究制。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認真核查落實;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嚴重的部門和單位,扣減目標管理和綜合治理考核相應分數,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營造關心愛護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