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6-1206077
主題詞:交通、水利、資源、能源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6〕42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6-08-03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6—01025
失效日期:2021-08-08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湘鄉市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實施辦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08-03 17:32 點擊量:1
XXDR—2016—01025
湘鄉政辦發〔2016〕4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機關各單位:
《湘鄉市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3日
湘鄉市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管理,切實提高新增耕地質量,實現我市耕地占補平衡目標,根據《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引導和規范社會投資耕地開發的通知》(湘國土資辦發〔2015〕43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旱地改造水田項目選址及設計有關要求的通知》(湘國土資辦發〔2014〕152號)、《湘潭市社會投資耕地開墾項目管理辦法》(潭政辦發〔2013〕48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是指經批準由社會投資人投資開發的耕地項目,包括新增耕地開發項目和旱地改造成水田的項目。
第三條 社會投資人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冊,從事農業開發、種植、加工、貿易等經營業務的企業、公司、組織以及具有大面積種植農作物經驗的自然人。
第四條 社會投資人應當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及本辦法的管理,自覺接受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社會投資新增耕地開發項目選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等相關規劃。
(二)不得涉及權屬主體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區域。
(三)新增耕地來源必須以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為依據,數據庫中顯示為耕地、園地不得用作新增耕地來源。
(四)新增耕地率應達到60%以上,連片開墾新增耕地旱地規模原則上達到30畝以上,水田達到20畝以上。
(五)周邊交通條件便利,能滿足基本的生產生活條件。
(六)擬投資項目應取得當地村組和群眾支持,由村委會出具支持實施的書面意見并簽字蓋章。
(七)社會投資主體應與擬開發耕地所在地村組簽訂土地耕種合同(合同應明確項目竣工后耕種期限不低于3年)。
(八)坡度適宜,最大地面坡度旱地不得大于25度,水田不得大于15度。
(九)土壤質地較好,最小土體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一般以砂壤或壤土為宜,不得選擇極端的砂土或粘土區域。
(十)具備自流灌溉條件,如確受自然條件限制,也應滿足新開耕地的基本灌溉條件。
(十一)不得選擇土壤中度或重度污染區、生態脆弱區、水土流失易發區和河流行洪區等區域。
第六條 社會投資旱地改造成水田項目選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水源充足。項目區應有水庫、河流等作為水源供給,其供水能力應在不影響項目區內外現有耕地灌溉用水的同時,滿足新增水田的灌溉要求,應優先選擇具備自流灌溉條件的區域。
(二)地勢平緩開闊,最大地面坡度不得大于15度。同時,應避免水土流失易發區及其他生態脆弱區域。
(三)土壤質地較好,土體厚度不得小于60厘米。土壤質地以砂壤或壤土為宜,不得選擇極端的砂土或粘土區域。
(四)項目區旱地改造水田的潛力較大,用于改造水田的旱地面積占項目建設規模比例不低于60%。
(五)旱地改造水田地塊原則上應從旱地改造水田后備資源調查數據庫中選取。
(六)不得涉及限制或禁止建設區域。如已經實施過土地整治的區域、土壤污染區域、退耕還林區、退耕還湖區、退耕還草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土地權屬不清或權屬糾紛無法調處的區域等。
(七)鄉鎮、村組和群眾支持旱地改造為水田。鄉鎮、村委會出具支持項目實施的書面意見,經村民代表大會 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七條 社會投資耕地開發是我市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方式之一,其開發規模應與全市新增耕地開發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相銜接。
第八條 在項目選址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社會投資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書面申請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立項,由市國土資源局受理。同時,社會投資人應提交耕地開發范圍內的相關資料:
(一)比例尺為1:10000的地形圖,并標注大致范圍。測繪資質單位出具的坡度初步核算報告原件。
(二)比例尺為1:10000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并標注大致范圍。
(三)社會投資人為企業、公司、組織的,提供其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應當提供往年大面積種植農作物的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四)社會投資人與擬開發耕地所在地村組簽訂的土地耕種合同。由社會投資人自行耕種的,應當提供與當地村組農戶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五)涉及林地、河流、水庫的,還應提供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同意開發耕地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 市國土資源局在受理社會投資人的書面申請后,應及時組織現場踏勘,對地類、坡度、水源、土壤等條件進行確認。符合相關規定后,出具項目選址踏勘報告。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的受理情況,結合我市耕地開發計劃,分批次向市人民政府報請立項批準。市人民政府在組織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審計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評審,評審通過后,下達立項批復。立項批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耕地開發項目原則上要求當年立項,當年竣工驗收。在有效期內未實施耕地開發的,取消立項。
取得耕地開發項目立項批準的社會投資人應當將土地耕種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同時報送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由社會投資人組織實施。項目在測繪、設計、預算評審、工程監理、工程結算審計、項目驗收等環節比照政府投資耕地開發項目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一)項目設計預算評審階段
社會投資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設計單位完成項目測量,編制項目設計和預算。設計方案應充分征求當地村組的意見,并由社會投資人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專家評審,出具項目評審意見。評審前,市國土資源局應組織技術人員對設計方案進行現場復核。工程施工預算應經市財政局評審通過。
為新增耕地服務的開發范圍外的生產設施,其工程預算不得超過項目設計預算總額的5%。
(二)項目實施階段
社會投資人要嚴格按照設計方案組織施工,并委托具有監理資質的機構進行監理。在項目竣工后,監理機構應當出具項目工程監理報告。施工中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須取得市國土資源局同意規劃設計變更的批復。設計方案變更,同樣應當征求當地村組的意見。
社會投資人是耕地開發項目安全生產責任人,應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確保施工安全,確保生態安全。在施工前,社會投資人應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交工程施工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項目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措施、設施管護移交、矛盾糾紛調處等內容。
(三)項目驗收階段
工程竣工后,社會投資人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工程竣工測量,并取得湘潭市測繪地理信息局測繪成果審核確認書。社會投資人申請項目工程驗收時,同時應提供項目工程監理報告、測繪成果審核確認書。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水利局、市審計局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代表開展工程驗收。工程驗收合格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工程驗收報告,由市農業局出具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報告。耕地質量評定報告須取得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的確認,社會投資人應當予以配合。在此基礎上,由市國土資源局向湘潭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項目驗收。
驗收不合格的,社會投資人應根據工程驗收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工程驗收應重點核實項目建設規模和新增耕地面積,各項工程數量完成情況,評定工程建設和新增耕地質量以及工程資金支出情況等。項目驗收應重點復核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情況、新增耕地使用和管護落實情況,以及項目資料管理情況等。
項目驗收前,社會投資人應申請市財政局工程結算評審,由市財政局出具項目結算評審報告。結算評審后,社會投資人應申請市審計局復審,由市審計局按規定出具項目決算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 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在湘潭市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項目驗收合格并取得補充耕地項目驗收意見書后,由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新增耕地指標確認,并做好相關報備工作。
社會投資人應當及時提供新增耕地指標確認所需的有效文件資料,配合項目驗收確認。
第十四條 經省國土資源廳確認用于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標由市國土資源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向社會投資人實施回購。回購協議應當明確新增耕地的地類、面積、耕地質量等級、項目成本構成、回購標準、回購總價款、資金支付方式、培肥耕種措施等內容。具體回購標準見附件。
(一)回購標準按工程成本及耕地質量等級相應比例計算。工程成本只包括工程測繪、設計、監理、經結算審計后的工程施工費等,不包括其他相關支出;
(二)測繪、設計、監理等中介服務支出控制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現行預算定額標準的80%以內;
(三)耕地質量等級以省農業廳確認的新增耕地質量等級為準;超出上述等級的,以相鄰等級為計算依據;
(四)新增耕地指標回購價款由市財政在耕地開墾費中列支,由市國土資源局分三年支付到位,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
第十五條 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經市人民政府回購用于耕地占補平衡的,社會投資人應當積極落實耕種措施,以提高土壤肥力,提高農作物產量與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十六條 新增耕地耕種應當連續耕種不得少于三年,以項目驗收確認日期為計算起始期日。種植農作物應以一年生、不破壞耕作層的糧棉油等作物為主。培肥措施以施用有機肥料、種植綠肥為主,化肥以氮磷鉀復合肥為主,適當施用微量元素肥料。
禁止在新增耕地上種植樹木、楠竹等破壞耕地的非農作物。
第十七條 新增耕地耕種與培肥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回購協議落實了耕種;
(二)種植的作物符合要求;
(三)作物處于正常生長期;
(四)達到合理的種植密度且成活率在90%以上;
(五)種植面積進行了實地核對,種植覆蓋率達90%以上。
第十八條 新增耕地耕種與培肥符合要求的,社會投資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驗收,并提供影像資料。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市財政局、市農業局現場驗收確認,出具耕種確認報告。
第十九條 實行政府回購的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新增耕地耕種與培肥獎勵標準以項目驗收意見書載明的面積、地類為準,水田每年每畝獎勵600元,旱地每年每畝獎勵500元,連續獎勵三年。耕種與培肥措施達不到要求的,不予確認或只進行部分確認。
第二十條 社會投資人應做好耕地開發項目區的水土保持與生態防護工作,并自行協調相關矛盾,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新增耕地耕種與培肥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在耕地開墾費中安排,由市國土資源局在每年年底獎勵到位。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在耕地開墾費中安排新增耕地指標回購款的5%,主要用于市國土資源局在項目踏勘選址、測繪和設計預算評審、質量監管、驗收、指標確認等方面的日常工作支出以及對耕地保護開發有貢獻的工作人員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的測繪、設計、預算評審、工程監理、工程結算審計、項目驗收、耕種與培肥獎勵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應當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便查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5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的社會投資耕地開發項目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新增耕地指標回購標準
附件
新增耕地指標回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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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耕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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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工
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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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質
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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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回
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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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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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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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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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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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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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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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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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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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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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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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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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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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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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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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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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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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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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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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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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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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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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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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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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改造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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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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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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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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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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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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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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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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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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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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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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