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03-22 09:23 點擊量:1
XXDR—2016—01008
湘鄉政辦發〔2016〕1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
《湘鄉市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2日
湘鄉市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工作實 施 方 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在全市環保違規建設項目全面清查的基礎上,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111號)相關要求和湘潭市相關會議精神,我市決定自2016年1月-12月在全市開展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工作,為確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明確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因企施策;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各級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充分考慮不同項目的污染物排放、周邊環境質量等實際,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兼顧政府、社會、企業各方合理訴求,正確面對歷史遺留問題,加強溝通協調,形成清理整治工作合力,實事求是地提出處理意見,積極穩妥推進清理整治工作開展,實現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共贏。
二、清理整治范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納入本次環保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范圍:
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已建成投產的;配套環保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并投入生產的;實際建設內容與環評批復文件存在重大變動的;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或使用的;未經水利部門批準,擅自違規設立入河排污口的;其他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分類處理方法
(一)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未經環評審批或驗收的項目,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環保措施完善且能達標排放,周邊環境質量達標或可確保環境質量逐步改善,環境安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督促企業整改和強化區域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后,補辦有關手續或予以備案管理,允許企業正常生產或運行。
1.項目建設中有重大變動的(即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情形),由建設單位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保部門依法補充辦理審批手續;不屬于重大變動的,在驗收中直接予以認定,不再辦理變更環評審批手續。
2.在技改工程審批中對防護距離提出搬遷要求的老項目,原審批時防護距離是根據計算得來,因建設單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項目環境影響明顯減輕,原防護距離經重新核算縮小,可由環評機構對項目進行現狀評價,重新核定防護距離,經公示后由現有審批權限環保部門(可商衛生部門)出具變更意見,予以驗收。
3.建設項目受市場行情、產能過剩等因素影響,只建設了部分生產線(如電解錳、鐵合金、電解鋅行業),并配套建設了污染治理設施,可按照實際生產負荷實施階段驗收,余下產能在不超過環評審批時限(五年)內可繼續建設,建設完成必須進行總體驗收后投入生產;建設項目余下產能超過環評審批時限(五年)的,如需建設必須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4.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降低了行業準入條件,原環評批復中所提出的產業規模可根據新的政策進行調整,按現有權限由現審批單位出具變更意見,予以驗收。因國家產業政策調整,提高了行業準入條件(如提高了產能),可按原環評批復的產業規模驗收。
5.原環評批復中提出的“以新帶老”淘汰過剩產能的問題沒有落實,導致無法驗收的項目。由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市科技經信局、市發改局等)出具相關意見對企業現有產能進行認可,且企業通過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管理,達到節能減排的目的,經總量核算后,由現有審批權限環保部門予以驗收。原環評批復中提出的區域內淘汰任務沒有落實,導致無法驗收的項目,由現有審批權限環保部門予以驗收,在區域淘汰任務完成前暫停該區域同類型項目的環評審批。
6.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按要求實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夠穩定達標排放、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未審批項目(如污染小、環境影響較輕、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且污染物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有效處理的項目;有利于于環境保護、減少環境風險和危害的技改工程;單獨的污染治理工程等),由現有審批權限的環保部門簡化手續辦理環評審批和驗收(涉及新改擴建入河排污口的項目由現有審批權限的水利部門辦理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或進行備案管理,同意其生產或運行,納入日常監管。
7.對于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按要求實施了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能夠實現達標排放,通過采取相關措施區域環境風險可控,但因為防護距離等原因驗收不了,又難以實施關閉或居民無法實施搬遷的工業類建設項目;或者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大幅度削減污染物排放,項目環境影響明顯減輕,地方人民政府已有明確搬遷方案或實施計劃,處在搬遷過渡期的工業類建設項目。按照現有審批權限,屬于湘鄉市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后予以備案管理;屬湘潭市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湘鄉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經湘潭環保局審核報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請環保廳備案管理;屬國家和省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經省環保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請環保部備案管理。備案后,企業必須委托有資質單位開展跟蹤監測,定期主動公布監測結果,關注周圍環境質量變化和民企糾紛,一旦出現排放超標、周邊環境質量顯著變化或者因此引發的矛盾糾紛問題,由湘鄉市人民政府和企業采取限產、停產、環保技術改造和搬遷等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8.對于交通、能源、城建、醫院或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如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政府工程;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橋梁、涵洞、管網建設等民生工程),按要求實施了污染治理措施、污染物能夠實現達標排放,但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難以通過審批和驗收,又無法實施關閉的設施和項目。按照現有審批權限,屬市、縣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環保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備案管理;屬國家和省級審批和驗收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經省環保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請環保部備案管理。
(二)對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的項目,按以下原則處理:
1.不符合有關規劃、違規建設在環境敏感區、有重大環境風險而又無法就地整改但可以搬遷的項目,依法予以搬遷;
2.不符合產業政策的落后產能和設備,依法淘汰取締;
3.沒有建設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污染治理設施、超標排放、造成生態損害或者危害群眾健康、有重大環境風險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理,直至予以關閉;
4.在環境敏感區內違規設立入河排污口的,依法予以搬遷或關停。
(三)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上建設項目(含2015年1月1日前違法啟動建設,主體工程未完工的),一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管理。
四、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湘鄉市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副市長周賞玲任組長,副縣級干部王禮平任副組長,市環保局、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發改局、市科技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市場質監局、市衛生計生局、市農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監察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市環保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1.以村組為調查摸排單位,負責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包含交通、能源、城建、醫院或環保等基礎設施和所有的公益項目)調查摸底工作,填寫相關統計情況,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2.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二)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1.負責轄區內所有建設項目(包含交通、能源、城建、醫院或環保等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調查摸底工作,填寫相關統計情況,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2.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市環保局
1.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全市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的總調度工作,明確專項整治行動的分片責任人、聯系人、具體任務和完成時限。
2.負責對各單位上報的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提出處理意見,確定整治責任主體。
3.負責對存在違規建設項目進行督查整改和驗收。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其實施限期整改,經整改后仍不能達標排放的,報請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4.負責將本次清理整治工作的執行和實施情況建立檔案資料,并做好總結匯報工作。
(四)市發改局
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五)市科技經信局
根據我市新型工業化的發展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負責對因“以新帶老”淘汰過剩產能的建設項目進行調查,列出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六)市公安局
配合相關單位依法查處違規建設項目。
(七)市水利局
負責對我市水利建設項目、水庫及全部入河排污口進行調查,列出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負責對我市城市綜合開發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職能范圍內基礎設施和公益項目的建設審查情況進行調查,列出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九)市城管局
負責對我市飲食服務項目進行調查,列出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市市場質監局
負責提供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一)市衛生計生局
負責對我市所有醫院、衛生院建設項目進行調查,列出所有涉及的建設項目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二)市農業局
負責對我市所有農田改造項目進行調查,列出所有涉及的建設項目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三)市交通運輸局
負責對所有高速公路、橋梁、涵洞等建設項目進行調查,列出所有涉及的建設項目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四)市國土資源局
負責對違法用地和違法采礦項目進行調查,列出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五)市財政局
負責提供資金保障,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六)市教育局
負責對湘鄉市所有學校建設項目及配套的公益項目進行調查,列出建設項目清單,加蓋公章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配合做好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的清理整治工作。
(十七)市監察局
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查處,對清理整治工作實施不力的單位實施行政問責。
五、工作實施步驟
(一)摸底調查(2016年3月31日前)。在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基礎上,再次全面清理、全面摸清項目底數,做到不留盲區、不留死角。按照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久試不驗等違規種類,列出項目明細,結合現有審批與驗收管理權限,分類建立工作臺賬。
(二)分類提出處理意見(2016年4月1日-4月30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環境保護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治分類處理辦法,按照嚴查一批、搬遷關閉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備案管理一批的總體思路,對清理出的違規建設項目進行分類處理。
(三)落實督查整改(2016年12月31日前)。由環境保護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專項督查,強化督導落實,建立調度通報制度,每月調度,定期通報,督促各有關部門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完善環保手續,按時完成清理整治任務。
六、強化責任追究
市環保局要對工作進展緩慢、整改任務落實不到位的地區要及時提醒,必要時進行行政約談。對不報、瞞報、謊報、慢報整治情況的,對清理整治工作履職不到位的,發現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后查處不及時的,對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重大環境風險隱患環境的建設項目沒有依法實施處理、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縱容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查處不力、干擾環境監管執法,涉嫌職務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檢察機關處理。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