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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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5—01035
湘鄉政辦發〔2015〕8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湘鄉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
《湘鄉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湘鄉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推進我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以下簡稱為“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建立和規范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和完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2014-2015年政府購買服務試點方案〉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48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將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以及政府履行職責所需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或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購買主體,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和具備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實施政府購買活動的責任主體。黨的機關、納入行政編制管理、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市委政府臨時成立的項目實施機構等參照執行。承接主體是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且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在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機構等。
第四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遵循“以事定費、規范流程、政府采購、合同約束、公開信息、全程監管、創新機制”的原則。
——以事定費。堅持費隨事轉,體現結果導向的公共管理和財政支出理念,改變傳統的“籌人辦事”財政撥款支出方式。
——規范流程。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申報、預算編報、組織采購、項目監管、信息公開、績效評價等程序,建立銜接順暢、規范有效的一體化流程。
——政府采購。依據《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公正、擇優汰劣、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的原則,根據社會力量的實際情況,采取招標和非招標等多種方式購買。
——合同約束。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購買雙方通過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權利義務等內容。
——公開信息。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事前公開采購信息、服務內容,事中公開承接主體、提供服務,事后公開服務情況、服務質量,廣泛開展宣傳,提高政策知曉度。
——全程監管。加強對承接主體提供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跟蹤監管,建立定期調度、定期檢查、定期公告和通報制度,加強績效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實效,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輿論監督。
——創新機制。堅持與事業單位改革、社會組織改革相銜接,推動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行政化,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推進政事分開、政所分開,放寬市場準入,凡是社會能辦好的,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不斷完善體制機制。
第二章 項目預算
第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同步審核、同步批復。其資金應當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每年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購買主體應當依據本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按照履行職能需要和社會公眾需求等情況,確定本部門年度政府購買服務具體項目,連同部門預算一并報財政部門審核。
購買主體編制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應當明確具體金額和購買方式,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取其他方式購買的,應當在部門支出預算中注明。
第六條 財政部門依照購買服務指導目錄或具體實施目錄,對部門報送的具體項目組織審定,將已明確至部門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批復到預算部門(單位),購買信息應當與部門預算同步公開。
第三章 實施購買
第七條 購買方式依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及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按照公開公正、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的原則合理選擇。
第八條 政府購買服務預算指標下達后,購買主體應當明確具體購買方式及操作流程,形成的實施方案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執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應按照方式公示、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通過多種方式指定承接主體。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的政府購買服務,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的,具體運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采取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的,具體運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各部門在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明確后的5個工作日內,應將購買結果在本部門門戶網站、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等相關媒體公開,政策文件隨購買結果同時公開。
第四章 簽訂合同
第十條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完成后,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服務合同,將服務合同報財政部門備案,作為撥付資金的依據。納入政府采購的,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由購買服務的范圍、標的、數量、質量、績效目標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蹤監管、績效考核評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要素組成。政府購買服務嚴禁轉包。
第十二條 購買主體不認真履行合同的,由市財政局收回預算指標;承接主體履行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十三條 承接主體履約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驗收和資金撥付。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中的社會人士代表參與。資金撥付按照合同約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前,購買主體應當圍繞購買服務專業方法、需求評估、成本核算、質量控制、績效考核、監督管理等環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研究制定相關質量標準,建立科學合理、協調配套的購買服務工作流程。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購買主體、財政部門應當組織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對購買服務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形成績效報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結算購買服務資金、編制以后年度項目預算等內容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承接主體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建立信用檔案,并逐步建立信用管理體系。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有關信息,由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分別通過湘鄉市財政局網站、政府采購網和各購買主體部門門戶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開,實現事前、事中、事后面向社會的全程公開。
——事前信息公開。部門預算批復后15日內,各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或市政府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公告本年度政府購買服務具體實施目錄等有關情況;及時發布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具體實施目錄等情況。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采購公告應按《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發布相關信息。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每年3月底前通過門戶網站發布具備承接公共服務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或機構目錄等基本情況。
——事中信息公開。購買主體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政府采購網或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公告購買結果、合同執行、跟蹤督導情況、績效評價方案等信息。
——事后信息公開。購買主體通過門戶網站、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公開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承接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務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工作經驗交流等信息。
第十八條 購買主體、財政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及時回應網絡媒體關切問題;按規定處理信訪、投訴案件,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對購買金額大,社會關注度高,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購買主體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預算執行、資金績效、信息公開、財務會計核算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
第二十條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社會力量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的資格進行監督和檢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二十一條 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及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和資金使用等進展情況實施跟蹤監督,指導本系統其他購買主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強化立項指導、日常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購買主體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二十二條 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內部監管機制,明確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加強內部調度和審計,保障合同如期履行。
第二十三條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政府購買服務全程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規范、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等現象發生。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 中央和省轉移支付資金和年度預算追加資金遵循應買盡買的原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湘鄉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附件
湘鄉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目錄
性質
(一級目錄)類別
(二級目錄)主要內容
(三級目錄)
基本公共服務(A)公共教育類 圍繞“九年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學前教育”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目標,就公共教育規劃、政策研究與宣傳、咨詢收集與統計分析、基礎設施管理與維護、教育成果質量評估、教育成果交流與推廣、各類競賽活動組織和實施等服務
公共就業類 圍繞“公共就業服務、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權益保護”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目標,就公共就業規劃、政策研究與宣傳、就業服務網絡建設、就業信息統計分析、農村勞動力轉移輔助性工作、就業培訓、項目驗收、勞動力資源調查、公益性就業(社保)電話咨詢等服務
社會保險類 圍繞“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職工、居民和新農合醫保)、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服務目標,就社保基本服務、稽核服務、法律事務服務、社會化管理等服務
社會服務類 圍繞“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基本養老服務、救災減災、優撫安置”等基本社會服務目標,就相關政策研究與咨詢、項目實施與維護、信息建設與管理、服務人才培訓、績效評估等服務
醫療衛生類 圍繞“公共衛生服務、醫療服務、藥品供應保障”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就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村醫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共衛生規劃與政策法規研究、信息采集與發布、衛生狀況評估分析、群眾健康檢查、災害事故緊急醫學救援輔助、重大疾病預防輔助、衛生知識普及與推廣、醫療衛生交流合作、衛生成果推廣應用等服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類 圍繞“計劃生育服務、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等基本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目標,就人口普查與統計分析、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研究與宣傳、優生優育技術服務等服務
住房保障類 圍繞“保障房建設、棚戶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基本住房保障服務目標,就住房規劃研究制定、信息征集與發布、住房管理與維護等服務
公共文化體育類 圍繞“公益性文化、廣播影視、群眾體育”等基本公共文化和公共體育服務目標,就公共文化與公共體育的規劃、政策研究制定與宣傳、文體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文體資訊收集與統計、公益性文藝演出與創作、文化交流合作與推廣、文體活動組織與實施、文化保護輔助性工作、群體性體育職業技能培訓、國民體質測試與指導等服務
環境保護類 圍繞“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等基本環境保護服務目標,就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規劃、政策研究制定與宣傳、監測設施建設與維護、資源環境評估與考核、科技成果推廣等服務
交通運輸類 圍繞“公共交通、重點物資、緊急客貨”等基本交通運輸服務目標,就公共運輸規劃、政策研究制定與宣傳、運輸人才培訓、基礎設施維護與管理、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等服務
服務三農類 主要是購買服務三農調查與統計分析、有關項目的實施與管理、優勢農產品技術培訓與推廣、農業突發事件調查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其他 其他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如城市防洪、水利工程建設等)
社會事務
服務事項
(B)法律援助類 主要是購買法律援助的規劃與政策研究、法律援助政策宣傳與咨詢、有關項目的管理與實施、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設與維護、法律援助對象信息收集、法律援助人才培訓等服務
社工服務類 主要是購買社工服務規劃與政策研究、社工人才培養、社工項目實施、信息化建設與維護、社工隊伍監管輔助性工作等服務
慈善救濟類 主要是購買引導慈善救濟規劃與政策研究、基金監管服務、公益宣傳、項目管理實施、項目評估等服務
公益服務類 主要是購買公益項目的策劃與組織、項目績效評價等服務
人民調解類 主要是購買人民調解政策研究、咨詢與宣傳、調解隊伍培訓等服務
社區矯正類 主要是購買社區矯正政策研究與宣傳、矯正機構管理與維護、矯正項目實施與管理、信息收集與分析、隊伍管理與培訓、被糾正人員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安置幫教類 主要是購買安置幫教政策的研究與咨詢、幫教隊伍培訓、心理咨詢等項目實施等服務
環衛保潔類 主要是購買城、鄉環衛市場化作業等服務
其他 其他社會事務服務事項
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C)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類 主要是購買行業從業資格的標準制定與政策研究、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從業資格認定糾紛的技術服務及調解處理、準入條件審核等服務
處理行業投訴 主要是購買行業管理的政策研究與宣傳、行業投訴平臺的管理與維護、數據統計與分析等服務
其他 其他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技術服務事項(D)科研類 主要是購買科技的發展規劃政策研究與宣傳、基礎性科技研究、咨詢及成果轉化、基礎性科學人才培訓、科研能力評估、資訊收集與統計、科技知識普及與推廣、科技學術交流等服務
行業規劃 主要是購買行業布局等總體規劃研究、專項性規劃研究、規劃評估等服務
行業規范 主要是購買行業規劃的政策研究、行業規劃評估等服務
行業調查 主要是購買經濟社會發展、經營狀態、社會誠信度、安全生產、群眾滿意度等方面的情況調查與分析等服務
行業統計分析 主要是購買行業統計指標研究與制定、行業發展評估等服務
資產評估 主要是購買資產評估的政策與研究、相關政策評估等服務
技術服務事項(D)檢驗檢疫檢測 主要是購買強制性產品、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方面的檢驗檢測等服務
監測服務 主要是購買食品安全、自然環境、社會管理、經濟運行、醫療衛生、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檢測輔助性服務
其他 其他技術服務事項
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E)法律服務 主要是購買行政訴訟代理應訴、政府法律顧問與法律咨詢等服務和行政調解、司法救濟等輔助性服務
課題研究 主要是購買政府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通用課題或者專項性課題研究服務
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 主要是購買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的公共政策調研、草擬、論證等輔助性服務
會議、經貿活動和展覽服務 主要是會場布置、人員接待等輔助性服務和經貿展覽活動的設計與組織實施
監督 主要是購買人大、行政、司法、群團等部門的政策性技術性監督輔助服務,以及重大事項的第三方監督服務
績效評估 主要是購買行政決策風險、實施效果、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民生項目等政策影響,以及執行效果的評估服務
工程服務 主要是購買公共工程的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草擬、工程預決算審核、工程評價等服務
項目評審 主要是購買公共項目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評審和政府資金申報、政府獎項設立等,以及第三方事項評審服務
咨詢 主要是購買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咨詢服務
技術業務培訓 主要是購買政府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等服務
審計服務 主要是購買政府審計或重大事項第三方審計服務
保障性服務 主要是購買實現政府機關運行運轉的輔助性服務,如平臺建設與運行維護、車輛及司機、物業等服務
其他 其他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