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60000/2013-1206178
主題詞:經濟、財政、金融、審計
文號:湘鄉政辦發〔2013〕103號
信息類別:法規文件
發文日期:2013-12-11 00:00:00
發布機構:法制辦
統一登記號:XXDR-2013-01033
失效日期:2018-12-13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辦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3-12-11 08:26 點擊量:1
XXDR-2013-01033
湘鄉政辦發〔2013〕103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非稅收入
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市直各有關單位:
《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辦法
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湘鄉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中共湘鄉市委、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湖南湘鄉經濟開發區發展的若干規定》(湘黨發〔2012〕9號)《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明確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湘政發〔2012〕10號)和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經開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開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安排專人負責代辦(代理)入駐經開區企業或項目(以下概稱項目)的審批手續,并協助對項目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服務性收費等非稅收入的征繳。
第三條 經開區規劃區范圍內所有項目應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受委托執收單位為經開區財政局,收入繳入經開區金庫;服務性收費的執收單位為提供服務的各職能部門,收入繳入市金庫。
第四條 由市政務服務中心財政窗口代開一般繳款書,經開區財政局不單獨領取一般繳款書。
經開區規劃區范圍內所有項目繳納的非稅收入由市非稅收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非稅局)統一核算,經開區財政局與市非稅局每10日辦理一次收入結算,并將收入劃繳經開區金庫。
第五條 經開區規劃區范圍內工業項目按其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綜合征收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計入“103049950其他繳入國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科目。
工業項目的服務性收費、非工業項目的“非稅收入”按湘鄉市政務服務中心稅費征收管理的相關標準征收。
經開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根據《湘鄉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湘鄉政辦發〔2013〕47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經開區財政局依照收費標準開具《經開區工業項目繳款通知單》或《經開區非工業項目繳款通知單》。
工業項目由繳款人將《經開區工業項目繳款通知單》、收入項目明細表及項目相關資料直接交政務服務中心財政窗口。
工業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由繳款人將《經開區非工業項目繳款通知單》送至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各相關收費窗口核對簽章后再送交財政窗口。財政部門審核后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人憑非稅收入繳款書將款項繳入“湘鄉市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七條 經開區項目的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非稅收入。
第八條 經開區財政局和各執收單位應嚴格執行非稅收入政策規定,自覺接受市財政局對非稅收入征收的監管。對違反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九條 對經開區項目所征收的非稅收入市本級財力部分,按規定扣除應提留的基金后,全額留存經開區,用于支持經開區開發建設。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入駐經開區的項目,在入區投資協議中對收費有特別約定的,先按本辦法繳納相關費用,再由經開區財政局按入區投資協議結算。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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