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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09-09 10:01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湘潭市財政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
潭人社發[2015]38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參保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4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減輕參保單位負擔,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從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現行條例規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由原來的2%降至1.3%,個人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降至0.7%。
二、適當提高失業保險待遇標準
從2015年7月1日起,失業保險金標準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提高至85%,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由市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在系統中調整。
三、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穩定就業崗位
為有效防范失業風險,激勵用人單位不裁員或少裁員,對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用人單位,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簡稱穩崗補貼),穩崗補貼可用于用人單位開展職工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崗位補貼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一)穩崗補貼條件
1、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實施穩崗補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失業保險各項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②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③應用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經辦業務,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規范。
2、用人單位申請穩崗補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按自然年月計算)以上;
②上年度裁員比例低于市、縣(市、區)城鎮登記失業率,且上年度本單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數不超過上年度平均參保人數的10%;
③財務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3、以前年度失業保險有欠費的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享受穩崗補貼,但對近兩年未欠費并簽訂了清欠計劃的用人單位酌情予以補貼。勞務派遣、人事代理公司不屬于穩崗補貼享受范圍。
(二)穩崗補貼標準
1、對采取有效措施穩定職工崗位的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三類企業,按照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30%給予穩崗補貼。
2、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其他用人單位,按照該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繳費總額的20%給予穩崗補貼。
(三)穩崗補貼經辦流程
1、申報
市、縣(市、區)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申請穩崗補貼在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報,填寫《失業保險穩崗補貼申請審批表》(附件1),《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補貼承諾書》(附件2),并出具單位營業執照、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社保登記證、單位財務制度和穩崗措施等相關資料。實施兼并重組、化解產能嚴重過剩、淘汰落后產能三類企業需提供主管部門(國資委、經信委、發改委)蓋章確認的三類企業認定書。
同一用人單位每年只能申請一次穩崗補貼。再次申請穩崗補貼的用人單位,需提供上年度穩崗補貼資金使用情況。
2、受理
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運用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相關參保繳費、待遇享受數據,對申請穩崗補貼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對通過的單位進行受理。
3、審核
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受理通過單位的繳費情況、裁員比例、財務制度、補貼標準、上年度產生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數比例、補貼金額進行審核。
4、審批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核實相關資料,進行審批。
5、復核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對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結果進行復核。
6、網上公示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通過復核的用人單位、補貼金額等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公示期為7天,同時公布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電話,接受實名舉報。
7、資金撥付
公示無異議后,市、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財政部門申請穩崗補貼款項。財政部門將穩崗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支出戶撥付到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帳戶。
四、允許自主創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為支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主創業,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創業,領取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可以將其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放作為創業扶持資金。失業人員自主創業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辦理時,需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下列資料:
1、一次性領取剩余失業保險金申請審批表(附件3);
2、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不受地域限制)原件,(復印件一份,留存);
3、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一次性發放的失業保險金由經辦機構經系統發放至失業人員在銀行開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帳戶,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自辦理終結次月起,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五、充分提升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工作質量
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功能作用,保障失業動態監測工作質量,推動建立和維護失業監測預警體系,實現失業動態監測(失業預警)工作和失業保險穩定就業工作良性互動,對失業動態監測、失業預警的調查、培訓、宣傳及失業率統計調查以及失業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維護等費用,由同級財政根據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能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允許困難企業一定期限內緩繳失業保險費
市、縣(市、區)在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對生產經營特別困難的企業,允許在一定期限內緩繳失業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困難企業緩繳失業保險費,由企業提出申請,市、縣(市、區)經辦機構提出審核意見,提交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簽訂緩繳協議后施行。
辦理了緩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當年不能申報穩崗補貼。
申請失業保險費緩繳須提供下列資料:
1、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緩繳報告;
2、失業保險費緩繳申請審批表(附件4);
3、企業法人證書、通過年審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復印件各一份加蓋公章留存);
4、失業保險征繳部門提供的欠費清單;
5、本年度企業職工工資支出明細帳;
6、企業近3年來的財務決算報表;
7、緩繳協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緩繳單位簽定的緩繳協議書)。
辦理了緩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失業人員在緩繳期間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七、各縣(市、區)要切實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做到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對違規動用和虛報冒領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報告。
湘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湘潭市財政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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