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案件管理制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25 16:30
為了完善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危害社會公共衛生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我市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情形
1.非法行醫被兩次行政處罰的或造成人身傷害(具體應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情形;
3.非法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者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后果的;
4.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5.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
6.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7.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
第二條 案件移送程序
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制作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經本局法制稽查科初審,報市衛生健康局局長或主持工作負責人審批后,24小時內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并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于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并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三條 案件移送所需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及相關證據等)。
第四條 涉嫌犯罪案件辦理要求
1.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2.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衛生健康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
3.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4.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附則
本制度2017年6月制定,2019年4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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