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14 11: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全過程信息的記錄、保存、管理和使用,進一步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湖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53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8〕39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9〕16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各執法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的活動。文字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檢測鑒定意見、論證報告等書面記錄。音像記錄包括照片、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電子記錄。
第四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全面、客觀、及時、可追溯的原則。
第五條 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根據行政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在行政執法信息系統中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對查封、扣押財產及其他直接涉及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對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原則上要進行音像記錄。對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行政執法文書等記錄格式、內容和要求,依照國家總局和省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六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對書面申請、口頭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當場更正、補正更正材料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對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時間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第八條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書面記錄投訴、舉報人基本情況,投訴、舉報的內容,記錄人情況,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等內容。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對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及其他相關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三章 調查和取證的記錄
第九條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對調查、取證、現場詢問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重點記錄下列內容,并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
(一)詢問當事人、證人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情況;
(三)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四)抽樣取證情況;
(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情況;
(六)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情況;
(七)其他調查取證活動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十條 依法實施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文書予以書面記錄。
第十一條 檢查當事人場所、物品,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抽樣取證的,原則上要采用音像方式對執法現場進行記錄。
第十二條 采用音像方式對執法現場進行記錄時,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的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執法人員對場所、產品、設備設施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行政執法人員現場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三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對行政執法案件審理情況、審核情況及批準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依法履行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義務的,告知文書中應當載明相關事實、證據、依據、內容及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等內容,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對陳述、申辯的內容及采納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符合聽證條件的,經當事人申請依法組織聽證的,應當對聽證的告知和申請情況、參加人員情況及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等予以書面記錄。原則上要采用音像方式進行輔助記錄。
第十六條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簽署意見和簽發時間予以書面記錄;行政執法決定依法需經法制審核的,應當對法制審核意見、審查人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依法需經專家論證的,應當對專家論證情況予以書面記錄;經集體討論的,應當對集體討論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五章 送達與執行的記錄
第十七條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書面記錄送達情況。
第十八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對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和地點、印章及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員等內容予以記錄,必要時可以對送達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十九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快遞方式,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回執和載明行政執法文書的名稱及文號的郵寄清單,并歸入案卷檔案;郵件被退回的,執法人員應書面記錄具體情況。
第二十條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對留置事由、留置地點和時間、送達人、見證人等內容予以記錄。原則上要采用音像方式記錄留置送達過程,詳細記錄送達文書的內容、留置原因、留置地點、在場人員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對委托、轉交的原因及送達人、簽收人情況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采取張貼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書面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并留存書面公告。采取張貼公告方式送達的,原則上要采用音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二十三條 應當對行政執法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書面記錄。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記錄核查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四條 依法實施加處罰款行政強制執行的,應當對催告情況、告知情況予以書面記錄。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當書面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對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情況和處理意見等內容。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書面記錄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五條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對申請情況、強制執行結果等內容進行書面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六條 采用音像記錄的,記錄人員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電子記錄存儲至執法信息系統或者本單位專用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將音像信息存儲至執法信息系統或者專用存儲器。
第二十七條 音像記錄材料應當同時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屬于聲音資料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二十八條 各執法機構應當在行政執法行為執行終結之日起二十日內,將行政執法記錄形成案卷,依法歸檔保存。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依法申請查閱行政執法記錄的,經分管行政執法工作的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依法應當保密的執法信息,應當依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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