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14 11:30
第一條 為規范和監督市場監管部門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湖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53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8〕37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9〕16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本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事前內部層級審核的措施,由法規股負責法制審核的具體工作。未經法規股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承辦機構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是指:
(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以本局名義立案查處的行政處罰案件;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四)案情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需要申請或者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的;
(六)其他需要法制審核的情形。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強制決定是指: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需要申請或者移送司法機關予以處理的;
(六)其他需要法制審核的情形。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是指:
(一)直接涉及申請人和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
(四)其他需要法制審核的情形。
第七條 法規股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二)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執法結果是否適當;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八條 法規股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進行研究論證。
第九條 法規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材料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
第十條 法規股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或者建議承辦機構撤銷;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八)對重大、復雜案件,建議本局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九)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十一條 法制審核意見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材料退回承辦機構。
第十二條 法規股提出補充材料、糾正、移送等審核意見的,承辦機構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并再次報送法規股審核。法規股與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無法達成一致的,由承辦機構提請本局負責人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審核、局領導批準后,由承辦機構制作、送達。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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