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棋罰決〔2024〕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4-11 16:47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棋罰決〔2024〕7號
當 事 人:張**
身份證號:6125251980020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陜西省山陽縣**鎮**村**組**號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187****8819 職 務:
地 址:陜西省山陽縣**鎮**村**組**號
本機關于2024年3月20日對一案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3月20日在棋梓鎮轄農民街十字路口區占道經營販賣蘋果,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實違法主體;
2.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圖片一份,證實違法事實;
3.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3頁),證實違法具體情況。
以上證據為證共同證實你(單位)未在規定流動商販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經營,占據人行道經營的違法事實。
本機關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未提出陳訴和申辯,也未接到要求聽證的申請,逾期未提出視為放棄。
現依據《湖南省城市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你應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或直接繳至棋梓鎮財政所非稅室。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款銀行:湖南省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8401*************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印章)
2024年 4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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