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棋罰決〔2024〕12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7-10 09:28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棋罰決〔2024〕12號
當 事 人:肖*
身份證號:4303221976031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湘鄉市**鎮**村**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137****9990 職 務:
地 址:湘鄉市**鎮**村**組
本機關于2024年4月2日依湘鄉市自然資源局棋梓所移交線索一案對你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以原住宅墻壁有破裂比較危險為由,拆除老房,擅自占用谷水村12組集體土地229m2建設新房行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未經任何批準擅自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2、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住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肖*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家庭成員戶籍復印件1份(共4頁),證實當事人身份信息和違法主體。
2.現場檢查(勘驗)記錄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1份(共3頁),新建房屋建設設計圖一份(共1頁),房屋建筑造價表一份(共6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共3頁),共同證實當事人建設的面積和正在新建房屋的事實。
3.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共3頁),其他證人詢問筆錄2份(4頁)證實當事人肖*未經審批、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住宅的事實。
4.湘鄉市自然資源局棋梓所移交《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移交單》及相關文書、圖片證據復印件1份,共同證實當事人肖*占用集體土地未經審批擅自建設住宅的事實。
由于當事人老宅已經拆除,該新建住宅為當事人唯一生活住宅,為保障當事人的基本住房權利,不可拆除,可以通過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本機關已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湘棋改字〔2024〕12號),責令改正或變更符合規劃,2024年5月24日對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棋告〔2024〕12號)(含聽證告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可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你對該處罰事先告知未存異議,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也未提出舉行申請聽證的要求,視為你放棄陳述和申辯、聽證的權利。
綜上,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湘自資規〔2022〕1號)第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湘自資規〔2022〕1號)第四部分第一條第一款執行基準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處自建房造價的百分之五的行政處罰。
罰款:229m2 x 2(層)x 602(元)/m2 x 5%=13785.8元(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捌角整)
你應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或直接繳至棋梓鎮財政所非稅室。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款銀行:湖南省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8401*************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2024年06月 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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