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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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9—00005
湘鄉政發〔2019〕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劃定主要河道管理范圍的通告
為加強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護意識,維護公共利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市水利局通過充分調研,在聽取并科學吸納市自然資源局以及劃界河流流經鄉鎮(街道)等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對我市主要河道管理范圍進行科學合理劃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全市水利部門按照河道管理事權劃分,依法加強對管理范圍內主要河道的監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圍線不作為界定土地所有權的依據。依法劃定的河道管理范圍,按照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有關規定實施統一登記。河道管理范圍內涉及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的有關要求辦理。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如下活動:
(一)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三)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四)在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山區河道河段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下列生產建設活動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審查同意:
(一)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四、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附件:主要河道管理范圍劃定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