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湘鄉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十條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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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鄉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十條禁令”》的通知
湘鄉政發〔2020〕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水府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湘鄉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十條禁令”》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湘鄉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十條禁令”
為切實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堅決整治亂執法、亂檢查、亂處罰等行為,著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2019年)、《湖南省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定》(湘政辦發〔2019〕56號)和《湘潭市優化營商環境28條措施》(潭市發〔2019〕1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十條禁令”。
一、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行政執法。各行政執法機關年初應制定《年度涉企執法檢查計劃》,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事項及公共衛生等突發應急事件、投訴舉報、上級交辦等情形外,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批準。各行政執法機關未經批準,不得到企業生產經營及辦公場所開展行政執法。
二、嚴禁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程序的行為。實施行政執法時,行政執法機關應向被檢查企業提供行政執法有關文書和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行政執法人員未出示行政執法證、應送達而未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企業有權拒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執法檢查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執法環節實行全過程記錄,做到全過程留痕、可回溯管理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
三、嚴禁“隨意執法”“任性執法”。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依規文明行政執法,不得隨意、任性檢查,不得影響或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嚴禁選擇性行政執法。除特殊重點領域外,日常監管領域嚴格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嚴格依照相關工作流程和執法計劃開展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機關領導班子帶隊執法檢查制度,執法檢查后要形成完整文書,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按要求公開有關事項。
五、嚴禁重復、頻繁檢查。各行政執法機關應嚴格控制檢查頻次,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或同一部門多個內設機構需對同一企業實施檢查的,要合并檢查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檢查范圍;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已對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的,下級機關不再就同一事項對該企業進行檢查。除第一條規定不需納入審批程序的情形外,原則上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在每月1-20日對企業開展執法檢查。
六、嚴禁以權謀私。嚴禁接受被檢查企業的任何饋贈、回扣、報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嚴禁在被檢查企業報銷任何費用;嚴禁參加被檢查企業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嚴禁利用執法檢查等工作便利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七、嚴禁增加企業負擔。嚴禁向被檢查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嚴禁要求被檢查企業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占用企業財物;嚴禁向被檢查企業索要贊助或借用企業資金和財物;嚴禁通過行業協會、中介組織等對被檢查企業亂收費,變相增加企業負擔,嚴禁檢查過程中強制要求企業負責人陪同。
八、嚴禁簡單粗暴執法。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雙隨機”抽查以及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發現的問題,對采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微小的,推行告知承諾制,在告知企業和批評教育后,企業自愿簽署承諾書并在承諾期限內改正的,實行首次免罰。
九、嚴禁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企業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確需實施前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圍內。
十、嚴禁損害經濟發展環境、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禁令的實施情況作為各行政執法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優化營商環境績效考核范圍。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切實規范“四不兩直”檢查,嚴禁以本禁令為借口不作為、緩作為、亂作為。對違反本禁令的行政執法機關和個人,一經發現,全市通報批評并依據有關規定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禁令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