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讀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m.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09-19 10:20
現就《湘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讀作簡要說明:
一、文件出臺背景
(一)目的意義。
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是陸地上最大的可再生資源庫、生物基因庫和生物質能源庫,也是陸地上最大的“儲碳庫”和最經濟的吸碳器,為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生態產品、物質產品和文化產品。森林在維持生態安全、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以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起著不可替代的決定性作用。隨著秋冬季節天干物燥,森林火險等級逐漸升高,全市森林防火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加強森林消防工作,減少森林火災發生,全市各地要全面落實森林消防責任,多措并舉抓好火源管控,要將野外火源管控作為預防森林火災的第一任務,設置警示標志,落實管護人員,有效管控野外用火。
因此,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政府辦的協助下,根據我市實際,起草此文件,正式啟動我市森林防火期禁火令。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特發布如下禁令: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為全市森林高火險期,在全縣林區及距林區邊緣300米范圍內為全市森林高火險區。在森林高火險時期的森林高火險區內,嚴禁未經許可攜帶火種進入林區;嚴禁點燭、燃香、燒紙錢、燃放煙花爆竹;嚴禁煉山、燒田坎;嚴禁點火取暖及照明、野炊、放孔明燈;嚴禁其他易誘發森林火災的活動。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湘鄉市森林火情舉報電話56823119,110,119。
(二)森林、林地的經營(管護)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管護)范圍內負有森林消防責任。此條是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六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在其經營范圍內承擔森林防火責任。
(三)違反本禁火令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機關、國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黨員干部違反本禁火令的,還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此條是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四)在禁火期間,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巡邏和督查力度,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處,尤其是對重點區域、重點地段、重點路口要派員嚴防嚴守。要做好應急保障準備,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迅速組織專業力量,采取果斷措施,科學撲救,堅決杜絕各類人員傷亡事故的發生。此條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五)本禁火令適用于全市所有林區。森林火災報警舉報全天候值守,報警電話:12119。此條是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湘鄉市林業局防火辦
聯系電話:568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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