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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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DR—2016—01036
湘鄉政辦發〔2016〕55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水府示范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有關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生活救助。為進一步發揮好臨時救助制度“托底線”“救急難”作用,更好地緩解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2014年)、《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湘政發〔2015〕21號)和《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潭政辦發〔2016〕2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范圍
1.專項社會救助制度或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之外的,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支出型貧困,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標準為城鄉居民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2.專項社會救助制度或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之內的,因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家庭;
3.本市戶籍以外的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1.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2.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活動和違法犯罪行為的;
3.拒絕管理機關調查,隱瞞或不提供家庭真實收入、出具虛假證明的;
4.無理取鬧或謾罵、侮辱、威脅工作人員的;
5.拒不提供有效證明材料或有效原始證明材料的。
二、臨時救助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請。臨時救助由戶主或其親屬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辦事處“一門受理”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或其親屬不能或難以表達本人真實意愿的,可由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書;
(2)戶主及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
(3)縣級以上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或出院記錄、新農合(醫保)結算單原件或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補償單原件;
(4)因遭遇突發性災害造成人員重大傷殘者由社區(村)、鄉鎮辦事處出示情況調查證明;
(5)屬火災事故的提供現場照片、社區(村)、鄉鎮辦事處事故證明;
(6)市民政局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如專項社會救助、享受社會保險的有關資料。
2.受理。鄉鎮辦事處受理后,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要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村)張榜公示后,符合條件的,指導其填寫《湘鄉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上報市民政局審批救助;屬于部門協同救助的,由社會救助服務窗口根據不同的救助事項,按職能職責轉至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審批進行救助。
3.審批。市民政局在收到鄉鎮辦事處上報的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后,對社會救助保障范圍之外的申請對象,市民政局經審核資料、委托市城鄉低收入家庭核對中心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市民政局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不予批準,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救助金額較小的,市民政局委托鄉鎮辦事處審批,審批結果報市民政局備案。
(二)緊急程序。
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后果的,鄉鎮辦事處、市民政局先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臨時救助標準進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臨時救助原則上每年救助一次,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因病已享受醫療救助的對象以及因災已享受救災救濟的對象原則上不重復享受臨時救助。
三、臨時救助標準
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根據救助對象家庭的不同困難程度實行一次性救助。
1.因病、因災、因意外自負費用在2萬元以下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嚴重困境的對象家庭由鄉鎮辦事處給予500元以下的救助,特殊情況不超過1000元,并報市民政局備案;
2.因病、因災、因意外自負費用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至10萬元以下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嚴重困境的對象家庭由鄉鎮辦事處申報資料,市民政局視實際情況給予1000元以下的救助;
3.因病、因災、因意外自負費用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導致基本生活暫時陷入嚴重困境的對象家庭由鄉鎮辦事處申報資料,市民政局視實際情況給予3000元以下的救助。
四、資金來源及管理
(一)臨時救助資金來源
1.上級下撥的臨時救助補助資金;
2.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3.從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臨時救助;
4.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臨時救助制度提供資金和物資援助。
(二)臨時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1.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市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專賬中將臨時救助資金分部門單獨核算,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業務;市民政局在市社會救助資金專賬中分部門單獨核算,用于辦理臨時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等業務,并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鄉鎮辦事處應建立臨時救助明細臺賬。
2.臨時救助工作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依法履行職責。對弄虛作假、違規審批以及貪污、截留、挪用、克扣臨時救助資金的,將依紀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3.臨時救助對象應誠實守信,按規定程序申報臨時救助。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的,要依法追回已領取的救助資金,取消其當年度臨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本通知從2016年12月5日起施行,《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建立健全城鄉臨時社會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辦發〔2008〕53號)同時廢止。
湘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5日